对于需要将劳动者派出培训的企业,已经基本具备要签署书面培训协议的意识,但是在设置培训协议的内容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导致虽然签署了培训协议,但是并不能达到单位签署培训协议的初衷:留下人才+节约成本。本文就针对单位在设置培训协议的内容上,分六个部分分别讲述相关的注意事项,也希望单位在签署培训协议时,能够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作出更为合理的安排。
01明确培训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如岗前培训、企业文化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等)不属于专业技能培训,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等。只能是针对专项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
02列明培训费用明细及负担主体
在培训协议中要将培训费用进行具体化,一般的培训费用为:往返交通费、食宿费、学费、考察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培训期间单位是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不属于培训费用范围。
为了督促劳动者在培训期间积极学习,对于培训费用的负担可以约定,若劳动者在培训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等情况时,培训费用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03明确约定培训期限
在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培训期,可以防止劳动者在培训期间不参加培训,也可以督促劳动者在培训期结束后,按时返回单位。对于培训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未经公司同意,逾期不返回单位的,可以视为旷工,单位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仅不需要支付补偿,还可以要求员工按照培训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04明确约定服务期限
根据前文陈述的,《劳动合同法》虽写明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但对于服务期的长短和起始时间均未明确规定,故单位可根据培训费用金额等情况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及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到,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协议中另有约定。
故为满足单位利益最大化,建议约定:服务期从培训结束之日起算;服务期的期限可以适当约定的长一点,这样既保证员工的稳定,也可以在员工主动辞职时,要求员工支付更多的违约金,弥补单位因培训支付的费用。
此外,还要注意,服务期是可以多次约定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安排同一员工多次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的,在培训协议上可以明确时间上靠后的培训应履行的服务期从之前培训服务期履行完毕之日起算,进行培训服务期的累加。
05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故对于违约责任而言约定好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般可以约定为: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额*未服务期限的月数/约定的服务期限的月数
06做好培训档案管理
若员工离职,单位向员工主张要求支付违约金,员工拒不支付时,单位则需要向对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单位需要提供为员工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的事实证据和支付培训费用的证据,若是无法举证的,要承担不利后果,故单位应该及时做好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一般而言培训的档案应当包括:员工申请培训、公司同意的资料;培训的相关学习资料;培训发票(包括报名费、住宿费、餐费、车费等)。
在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方面,可以约定由员工先行支付,凭发票和相关材料到公司报销的方式。这样促使员工及时完整提交相关资料和发票,公司对培训档案资料的收集会更为便捷和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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